債務清償證明等 9月起不收費

  • 2011-02-25 13:15
  • 中央社
  • 中央社
  •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,9月起民眾申辦塗銷抵押權設定的債務清償證明等服務,銀行不得收費,且申請存款證明、查詢刷卡消費記錄等,須在契約上約定、公告,才能收費。

     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指出,日前行政院金管會已函令各銀行業者(包含信用合作社等),就金融服務費用的收取,訂定三項辦理原則。

     首先,對於業者必須提供的基本物件,包括存摺、存單、金融卡(不含憑證卡)、信用卡、密碼單,以及為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的債務清償證明等,都不得列為收費項目;但是因為個人保存不當,或個別需求而提出申請者,必須在契約中另外約定收費原則。

     其次,若要對申辦存款證明、查詢刷卡消費記錄等需求收取手續費,銀行應將收費項目、計價單位及金額寫在契約中,並以顯著字體約定,且在營業場所、機構網站等處揭示公告;若要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,應至少要在生效日60天前通知或公告。

     第三,為方便消費者查詢及比較,銀行公會及信聯社將於年底建置完成各銀行官網的「費用收取專區」,消費者只要進入這區域,即可知悉各銀行的收費內容。

    arrow
    arrow
      全站熱搜

      khr10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