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在網路上搜尋有關出租房屋的相關法條時,剛好看到有關買賣不破租賃這部份,發現原來自己所知的並不夠周全,且週遭朋友對此法條似乎也是一知半解,所以在這邊紀錄一下,有關買賣不破租賃條款的說明.
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:出租人於租賃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;但如於未經公證的不動租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則不適用上述規定(參見《民法》第425條)。
參考來源:李永然的blog
註記一下:因為上面提供的條款說明可能會造成誤解,所以我補充解釋一下,紅色字的部份是要完全符合,也就是要未經公證並且五年以上或沒有期限的租約,才可以排除在買賣不破租賃這規定外,若是五年內的租約,就算沒有經過公證,還是有效的.
不過,其實租約內容都是可以談的,若是當初出租方有對解約附加一些條款的話,還是可以解套的.
例如:若在租約內有寫明,出租方若欲解約,須於X個月前提前告知,並須賠償X個月的房租.
這樣,只要當初簽這份租約時承租方同意,想要解約時就可以依照此條款辦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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