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慎選地政士的要領
更新日期:
2011/03/09 04:11
一、地政士是否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,或由兩名地政士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,共同執業。
二、事務所名稱是否標明地政士字樣。
三、地政士受託時,是否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的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,確實核對身分後,才接受委託。
四、地政士是否將受託收取費用的標準,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。
五、地政士收取委託人的委託費用、接受委託人的相關文件後,是否開列收據給委託人。
六、地政士是否在業務紀錄簿記載受託案件辦理情形。
七、地政士是否領有開業執照且加入公會,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是否依規定換發。
八、地政士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、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,是否擅自執業。
(資料來源:台北市政府地政處/記者陳璟民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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